1、当事人提出申请:
(1)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的《办理合同解除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申请人提供的已登记(备案)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房屋租赁凭证》(原件);
③当事人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已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解除的租赁合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书。
(2)双方(多方)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租赁双方签字的《办理合同解除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租赁双方的已登记(备案)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房屋租赁凭证》(原件);
③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2、受理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解除合同登记(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在被解除的合同封面和登记章旁盖“注销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长条方章完成办理。
4、合同终止后,停止对税费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