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辩护,基本概念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即符合本罪的要求。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其侵犯的对象多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