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系个人离职,在不予认可的前提下,公司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采信陈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对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2)关于工资损失,因公司系违法解除,由此造成的工资损失,公司应予承担。因自11月15日起确实未提供正常劳动,从公平角度出发,以工资的60%计发工资损失,故公司应支付2012年11月16日至裁决之日(即2013年5月17日)的工资损失102600元。以上的内容就是关于外国人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