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虽然我国现有反家庭暴力立法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起了较为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分散,且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司法实践中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仍显得相对乏力。因此,加快统一立法的步伐,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2、尝试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也即法院对这类案件在处理上坚持“不告不理”,并且不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换而言之,一般情况下,公安、检察机关是不积极主动介入的,受到家庭暴力的人如要控告必须承担举证指证犯罪的义务。这使得这些弱势群体陷入不利的困境,不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笔者建议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公诉案件的范围,而不论受害人是否愿意告诉,公安机关必须介入进行调查,检察机关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公诉职能。
3、明确规定婚内家庭暴力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不起诉离婚仅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规定是非常不妥的。原因有:一是就法律的指引作用而言,这样的立法规定无异于鼓励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导致社会离婚率增高,不利于社会稳定;二是婚姻存续期间不能提起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在纵容家庭暴力现象,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有人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共同的,要求损害赔偿无非是将财产“从左边口袋到右边口袋”,因此,请求损害赔偿没有必要。我以为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制度,这就为损害赔偿制度的提供了条件。即使没有约定婚前财产的内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未离婚则可以暂缓执行。
以上是对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及完善有哪些建议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