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根据主债务合同来确定担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未注明保证方式,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提出合理宽限期后,就会使原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也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明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