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不强制要求提供公证书了,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公证这个途径。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同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明确规定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
目前政务大厅一次性告知书关于继承的权属来源部分资料要求是: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或者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3、继承(非住宅)、受遗赠的,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告知书》(原件)。
以上是关于武汉市房产继承的相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