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必须是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要区别于有合理因素不能归还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透支行为的当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项的主观故意,因而不能归还的情况,仍然属于民事调整的范围。
二、对于“透支”数额的认识。
1、绝对数额基点:刑法信用诈骗罪规定,只有“透支”在5000元以上,才是信用卡诈骗罪所要评价的行为。
2、“超额”概念又具有相对性,“超额透支”的多少应该是相对于持卡人本人的收入、资产而言的。持卡人的收入、资产较多,“超额”的标准就高;反之,“超额”的标准就低。同样透支5万元,对于收入较低的打工者来说就是超额透支,而对亿万富翁而言就不能算是大量透支了。有些持卡人本身收入较高或者自身资产较多,其透支额度较高也是正常的。
3、区分的关键在于将“超额”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结合起来,在“超额透支”5000元以上的前提下,根据持卡人个人收入、资产状况来判断是否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超额透支”。这样既保证了法律规定的适用,又能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