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们学校最近要采买物资,我是学校的老师,还比较关注这方面的事情,咨询下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11-03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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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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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请购的接收要点   ⑴ 采购部在接收请购单时应检查请购单的填写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完整、清晰,检查请   购单是否经过公司领导审批;   ⑵ 接收请购单时应遵循无计划不采购,名称规格等不完整清晰不采购,图纸及技术资   料不全不采购,库存已超储积压的物资不采购的原则;   ⑶ 通知仓库管理人员核查请购物资是否有库存;   ⑷ 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撤销的请购物资应及时通知请购部门。   
    2. 请购单的分发规定   ⑴ 对于请购单采购部应按照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进行分工处理;   ⑵ 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⑶ 无法于请购部门需求日期办妥的应通知请购部门;   ⑷ 重要的项目采购前应征求公司相关领导的建议。   
    3. 采购周期的规定   ⑴ 单次采购金额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或预算在1万元以下可市区采购的   物资及产品的采购周期不应超过5天;   ⑵ 单次采购金额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比价采购,采购周期不应超过15天; ⑶ 请购部门应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提前提报请购单采购部如未能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时应向领导说明原因;   ⑷ 遇到紧急采购应汇报公司领导采取快速优先采购的策略。
    全文
    12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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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请购的定义   请购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确定一种或几种物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要求获得这些物料的单子的整个过程。   
    2. 请购单的要素   完整的请购单应包括以下要素: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⑼   ⑽   ⑾   ⑿   ⒀   ⒁   ⒂ 请购的部门; 请购物品所属项目; 请购的用途; 请购的物品名; 请购的物品数量; 请购的物品规格; 请购物品的样品、图纸或技术资料等; 请购的物品的要求时间; 请购如有特殊需要请备注; 请购单填写人; 请购部门主管; 请购单审核人; 采购副总审核; 财务审核人; 公司总经理。   
    3. 请购单及其提报规定   ⑴ 请购单应按照要素填写完整、清晰,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采购部门; ⑵ 固定资产申购按照附表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的格式进行填写提报;   ⑶ 其他材料设备及工程项目申购按照附表二(物资采购申请表)的格式填写提报; ⑷ 日常零星采购按照公司印制的按照附表三(物资采购审批单)的格式填写提报;   ⑸ 请购部门在提报请购单是应要求采购部签字接收人请购部门备份;   ⑹ 涉及到请购数量过多时可以附件清单的形式进行提交,为提高效率该清单的单子文   档也需一并提交;   ⑺ 遇公司生产、生活急需的物资,公司领导不在的情况,可以电话或其他形式请示,   征得同意后提报采购部门,签字确认手续后补。   ⑻ 如果是单一来源采购或指定采购厂家及品牌的产品,请购部门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⑼请购单的更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领导签字后报采购部。   
    4. 公司物资请购单的提报部门   ⑴ 公司经营生产的物资、劳务、固定资产、工程及其他项目由生产部门提报;   ⑵ 公司生活及办公的物资、固定资产、服务或其他生活及办公项目由办公室提报; ⑶ 公司各部门专用的物资由各部门自行提报。
    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制度范本需要填写的要点如上。
    全文
    13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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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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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无责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无责赔偿额度
(1)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即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以及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100元人民币。
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需负责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而产生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同时还需承担被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撤销财产保全应采取什么方式
[律师回复] 解析:
1.当申请人出于个人意愿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剔除其保全措施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销诉讼,并且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时,保全措施的初衷与价值完全失去原有意义,因此,人民法院必须立即停止实施诉前保全。
2.若被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当数量的可直接用于执行的财产作为保证金,那么财产保全措施也应当予以去除。
对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保证金,人民法院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但不仅限于审查其是否符合现金、实物以及来自于资信良好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等形式。
3.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新的原因导致保全措施得以解除的情况,例如,当事人已经按照调解书或判决书中所规定的支付义务自觉履行完毕,或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先前采取的保全措施显然存在错误等等,这些情况都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地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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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对于事故与责任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此时需要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损害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确定。因为学校或者学生以及相关的的当事人自身的过错使得学生受到了伤害时候,相关的当事人根据其行为对于结果的产生的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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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校园霸凌起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实施者在校园内故意对他人施以暴力,导致受害方受到轻伤或更严重的身心创伤,那么此类行为将会被视为涉嫌触犯故意伤害罪。
这意味着相关部门需对此类案件启动立案程序,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校园欺凌的实施者仅是殴打他人或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虽然这些行为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地步,但是公安机关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进行行政立案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相关部门或许会开出五天至十天不等的拘留期,同时还将处以人民币二百元至五百元之间的罚款。
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只处以五天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校园欺凌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此类案件中,通常并未对赔偿金额设定具体的标准,但与赔偿金额密切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校园欺凌的实施者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未必能独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他们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很有可能需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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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涵盖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对于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额赔付;
2.针对在医疗救治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亦会给予合理的补偿;
3.由于事故引发的受害人误工费用也属于本保险范畴内;
4.除此之外,还包含了受害人所需支付的餐饮费用以及交通费用等日常生活开支;
5.如果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亡或者残疾,那么保险公司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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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要看学生骨折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造成学生骨折的具体原因。如果是因为学校设备过旧或者相关设备不全的话,那么学校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话,那么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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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在学校不小心误伤了同学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学生由于疏忽导致同学受伤时,若学校已竭尽全力进行了教育和管理工作,那么赔偿责任将主要由该学生来承担。
反之,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那么它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他们通常被视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和生活的过程中,如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有责任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这是每个人都必须承担的一种义务,即不得因为自身的错误行为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向受害方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基本上都属于违法行为。
当侵权行为给他人带来人身伤害时,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了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如果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如果导致死亡,还须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家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为组织,且该组织发生分立、合并的情况,继承权利的组织同样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当被侵权人死亡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这些费用,但前提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过这些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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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肯定是有责任的,具体情况下看在学校打架的学生,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同的阶段,学校所付的责任也所有所不同,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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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校树木砍伐需要砍伐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砍伐树木活动时,必须持有合法的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
若涉及到购买私人林木的情况,除农村居民可依法在自家自留地及房前屋后进行零星林木的采伐之外,对于其他类型的林木以及以生产竹材为主导目的的竹林,均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采伐许可证之后,方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伐作业。
而对于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其所进行的林木采伐行为,则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并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
如发现有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持有的采伐许可证,暂停其采伐行为,直至其能够改正错误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者依法取得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件。其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保护森林资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违法解除怀孕职工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得已要辞退正在妊娠期的女职员时,该职工依法享有如下追偿权益:
首先,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员有权利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其次,因处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的女职员,她们有权向公司索取这三个阶段的工资待遇;
再次,无论是工资还是加班费,都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全额发放给员工;
最后,对于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工作年限来计算,每一整年工作便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若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但是不满一年的话,则将按照一年进行计算;
反之,若工作时间不满半年,那么就只能得到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
当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员遭到强制性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还能额外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而其他诸如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权益,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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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打架受伤学校赔偿吗?
学校学生打架受伤学校是否赔偿,首先要认定打架的学生是哪种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判断学校有无失责,如果学校失责,那么学校要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责,则根据学生的身份情况认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一般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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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信用卡借款还清了额度会提升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提升信用卡额度之前需先清偿欠款的事宜,实际上这是一种有效的降低负债的策略;
具体来说,如果借款人能够成功偿还其信用卡债务,同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其他信用贷款产品的拖欠金额不足总负债的50%,那么可以初步推断出这位申请人具备较强的还款能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信用卡提升额度需要考虑到持卡人的负债比率以评估其还款能力,但负债并非决定性因素。
信用卡能否获得提额,除了还款能力达标之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合理的信用卡使用行为。
因此,仅仅偿还欠款并不足以保证信用卡能够顺利提额,如果持卡人未能按照规定将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或者由于不当使用信用卡而频繁收到银行的警告信息或电话提醒,甚至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提额申请遭到拒绝。
另外,即使持卡人在信用卡方面没有任何问题,但若其申请的其他上征信的信用贷款产品(如各类小额贷款)或其他银行的信用卡因未能及时还款而在信用报告中留下不良记录,银行将会对其还款意愿产生质疑,认为其信用状况不佳,从而增加了提额被拒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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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诉讼的行政行为须是特定且明确的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
2.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相关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或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3.原告在提出诉讼时需具备明确的诉讼请求,其内容要指向可供审理裁判的事实根据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4.诉讼的标的应属行政诉讼的受理范畴之内,且符合相关司法程序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赔偿范围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对公民采取羁押逮捕措施之后,最终决定撤销该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经过法院审理判定无罪从而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二,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次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作出改判,使得原先被判处有罪的人得到无罪释放,并且原有的刑罚已经得以执行;
第三,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任他人实施此类行为,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以及
第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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