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登记只能去男女双方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
2、当事人无法出具完整的户口本原件的,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换领户口本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3、也可以参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的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