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职守或者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守。在商检失职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
根据《商品检验法》[1] 第五条规定,对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所列的商品(除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检的外)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应当检验而不检验,并出于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商检失职罪。应当检验而不检验,既包括根本不作检验,又包括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即不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就其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作全面的检验。
(二)延误检验出证
是指虽然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检验出具结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检验出证的期限。此时只要超出了时间,不论其检验结果是否出错都可构成商检失职罪客观行为。根据《商品检验法》规定,对进口商品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对出口商品则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以上就是对商检失职罪构成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