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在法律中,没有“不慎”这个说法的,只有“过失”,刑法中的“过失”有两种形态,分别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比方说,我在布匹仓库中烧火取暖,可能会引发火灾,但是我觉得这个事情我能够避免的,结果引发大火,这种心态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比方说超市的理货员,在货架上随手放置了一个圆形的重物,货架不稳,导致重物从货架上滚下来,压死了路过的人员,这个心理状态可以理解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考察“不慎”这种心理状态,可能是过于自信也可能是疏忽大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