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转制力度不断加强,企业破产案件越来越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是1986年12月通过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今破产案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又规定得很原则,造成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而破产法又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其中以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在其他法院审结,尚未执行的案件,企业又申请破产,且法院不受理其破产申请,那么破产企业作为债仅人的诉讼执行案件如何处理,由受理的企业作为债权人的诉讼案件法院执行,还是移送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催收,审判实践中有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