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第19条关于幼儿园经济担保书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面的那个案例,由于李某没有明确指明其采用何种保证责任,而被人民法院推定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而言是一种较重的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共同承当债务。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拒绝履行其保证责任。因此,建议担保经济活动中,保证人务必在保证协议上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