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
(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必须以设立主债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它是主债的债权人与主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以提供房地产作为担保主债履行的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随主债的消灭而终止。
(2)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标的只能是不动产和特定物。土地和房屋具有不可移动性,也不可以其他土地和房屋来代替,否则其价值就容易发生变化。房地产抵押合同只能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也只能以合同约定的房屋、土地来履行。
(3)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的成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诺成性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房地产抵押不以转移房地产的占有为特征,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以转以标的物和前提,它属于诺成性合同。
(4)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后者并不以采取特定的形式为要件。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还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重庆房地产抵押合同由此可见,房地产抵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