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10级,不能胜任原工作,单位应当调整岗位。rn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的,属于部分损失劳动能力,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合适岗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满,工伤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二款规定的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同意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但应当按工伤职工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按照所在省规定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协助工伤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