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下列人员适用回避:
1.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
2.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