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大代表,应停止执行其代表职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的,应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