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吸收存款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投资类企业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比如,投资类企业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以承诺固定回报形式吸收资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禁止账外经营,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
一旦有风吹草动
相关部门联合监控
除了对企业严格要求外,对于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暂行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在投资类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发生登记事项变更20个工作日内,实现投资类企业登记信息共享。
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投资类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投资类企业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对经人工甄别不能排除的异常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