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1、承租人转租,应当经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不得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