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具有约束力。
2、当事人达到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要求的财产分配协议,如果两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配协议无奏效,并根据事实上情况依法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3、所以,可否有效力,取决于你们订立的财产分配协议的性质,如果是以离婚为要求的财产分配协议,则按第二点的限定执行,如果是单纯的夫妻财产商定,这个还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