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有留置权和先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