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为,对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有争议。若结合其他证据能证明遗嘱内容与被继承人意志一致,有的法院也可能从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角度出发,认可打印遗嘱的效力。 并不是所有的遗嘱只要有被继承人签名就有效。按照遗嘱书写主体是否为被继承人本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遗嘱是由电脑打印的,虽然末尾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但主文并非他本人亲笔书写,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构成要件。 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仅有他一人签名,并无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因此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综上所述:
按现行法律条文规定,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是无效的,但《继承法》是我国目前实施最久又没修正过的民事法律。但生活早已走在了法律前面,这部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老法”似乎已跟不上时代发展。当年立法时条件有限,根本无法考虑如今打印遗嘱的效力。老法中有一些无法适应现代生活的法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