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即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则即使以后恢复了行为能力则其所订立的遗嘱也应当是无效的,反之则在其订立了遗嘱后才丧失了相应的行为能力,则其此前所订立的遗嘱也是有效的。虽然立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这一问题做过多的讨论,但认定一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首要要点就是看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尤其是被继承人身患重病或卧病在床的情况,此时订立遗嘱时,最好能够让医院医生开具病人精神状态的证明或让主治医生在病历上写明立遗嘱的精神情况,当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邀请医生到现场进行精神状态和身体情况认定后,可以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