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
(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四)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五)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已解除抵押关系。
符合上列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