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