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有过错行为。认定价格违法行为,一般应当具备三个要件:第
一,主体是价格管理相对人,即接受价格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
二,侵害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客体,即侵害了合法的价格关系和价格秩序;第
三,管理相对人从事了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造成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危害后果。
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①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②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③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④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⑤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
⑥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⑧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⑩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