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法院认定醉驾的证据如下;
由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实体构成要件“醉酒驾驶”的认定,取决于刑事程序法对于酒精含量证据的鉴定意见,或者说,该罪是刑法中仅有的依据单个证据即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定罪的罪名,从而本罪产生了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共有问题,即如何严把证据关从而严把入罪关。如何提高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的证明效力,以化解定罪时仅凭单个证据所可能带来的对被告人人权侵犯之虞,从而通过程序法的保障最终实现刑法罪刑法定主义刑罚处罚的妥当性之要求;如何结合刑事诉讼中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疑;如何解决没有血液酒精测试结果而只有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或者只有旁证而无任何酒精测试结果的情况下定罪的证据问题等,由此成为认定醉酒驾驶行为犯罪成立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务难题。在当前从刑事实体法内部暂时难以解决醉酒驾驶行为出罪问题情况之下,基于该种行为涉及程序与实体法问题的双重性,不妨转换视角,基于刑事一体化之思维,跳出刑法之外研究刑法。为此,本文拟围绕以上问题,通过尝试建立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建立严格的入罪关口,从而将不符合证据标准的醉酒驾驶行为不以犯罪处理;同时,亦结合有关醉酒驾驶行为的最新司法解释,之规定,对该解释中涉及醉酒驾驶行为入罪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与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