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2、抗辩权的特征:
(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