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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3-02-25 重庆彭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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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4、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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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混淆行为行为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3、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七、低价倾销行为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十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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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混淆行为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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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教育行业不正当竞争主要体现在学校和教师这两个方面,因为现在的家长在择校的时候都是非常谨慎的,有些学校之所以成为名校,是因为本身的生源就是非常好的,所以有些学校为了选择所谓的尖子生,会减免录用费用,有些还包括所谓的艺术特长生,实际上都属于变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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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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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武汉刑事律师会见费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没有牵涉到任何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事务,我们采取以下收费标准:每起案件的代理费用在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之间不等;
然而,如果该案件涉及到了财产权益方面的问题,那么每起案件的基础服务费将定位在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之间。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过1万元时,我们会根据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算。
具体来说,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5%至6%;而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则为4%至5%;以此类推,直至争议标的金额达到5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0.5%至1%。
其次,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事务,无论是否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我们都将收取如下费用:对于不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每起案件的代理费用在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之间不等;而对于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但是最低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最后,关于审判阶段的法律事务,我们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对于不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我们将根据不同角色的需要收取不同的费用: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每起案件的代理费用在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之间不等;而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每起案件的代理费用在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之间不等;
至于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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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不正当竞争?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并不遵守市场规则,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因此,一个企业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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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一般几点会见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律师在法律程序中的会见权利并未设定确切的时限规定,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理环节中,律师均可自由地进行会见活动,并且无需申请批准,会见的次数亦无任何上限限制。
至于时间方面,只需按照看守所的日常作息时间进行安排即可。
同时,对于律师而言,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还能享受到如下待遇:
首先,他们有权直接、单独地与犯罪嫌疑人会面,而无需经过侦查人员的批准或同意,并且侦查人员必须待在场外;
其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以及时间皆不受侦查人员的约束和限制,全然依赖于律师自主决定。鉴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因此在对律师会见的计划安排上反而更具优势;
最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首次会面往往是在警察局内进行,由侦查人员负责安排,会面地点通常为一个独立且封闭的空间,侦查人员不得在场,同时也禁止使用录音或监听设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是面对面的,中间没有任何障碍物,也不允许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当律师在看守所等其他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则需由看守所提供相应的场地,其会见条件及要求与起诉后的会见情况基本相同,即需要一间单独的房间,进行面对面的交谈,禁止使用电话,且严禁监听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
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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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会见最新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目前,上海地区律师会见的要求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须持有有效且合法的执业证书;
其次,会见前应预先向有关机构进行预约,并备好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律师执业证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等);
最后,会见必须在看守所规定的探访时间段内进行。若涉及到敏感案件,则可能还需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以上所有规定均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监狱服刑罪犯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律师会见监狱中的服刑罪犯这一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具体规定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并得到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介绍信,同时还须获得委托人的明确授权委托书;
其次,在通常情况下,律师享有随时与罪犯会面的权利,然而,为了确保会见过程的顺利进行,律师需要提前向监狱方进行预约,并且监狱方面在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基础上,也拥有对会见过程进行必要的安全监控的权力;
再次,在律师与罪犯进行会见的过程中,监狱方面可以派遣工作人员在场监督,但是他们的存在并不应当影响到律师与罪犯之间的正常交流;
最后,律师与罪犯之间的会见内容属于高度机密信息,未经罪犯本人的同意,任何人都无权对此进行录音或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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