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纠纷解释》第20条,关于建设工程款纠纷问题,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履行催告的形式很重要,结算文件递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承包人仅仅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的,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很重要。如果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