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明确“造成严重后果”的内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谓“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该解释第五条规定,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或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二、明确“劳动报酬”的范围解释第一条明确,“劳动报酬”的范围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明确“可责令支付单位”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解释第四条明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针对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解释明确,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四、明确“不予公诉”、“减轻、从宽、从轻、免除刑罚”的情形如果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如果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