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申请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市内移居申请,申请人和户主提供以下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⑴《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⑵户主和申请人在户籍警察面前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⑶相关证件文书(包括身份证及户口簿等);⑷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社区警务室加具核实意见,属实的由户籍民警直接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3、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在该址的人员应当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申报办理迁出手续,无迁入(自立)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迁入派出所代管户。
4、集体户户内成员单位变动应及时办理市内移居。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⑴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内页;⑵单位人事证明;⑶加盖单位公章的本人在现单位最近六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单;⑷已婚人士增加结婚证或婚育情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