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仅是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当行为人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时,“入户盗窃”行为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而入户盗窃的次数则应当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且极易转化为入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盗窃。应当注意的是。修正案(八)之所以取消入户盗窃的次数限制,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行为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所办理的“入户盗窃”案件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来定罪和量刑的。该司法解释依据原刑法条文的“多次盗窃”规定,将入户盗窃的次数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有在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但取消了次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