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等基本义务,就不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而委托人则不同,债权能否回收不仅关系到收益能否实现,而且关乎贷款本金是否会遭受损失。实践中,笔者看到的一份由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署的银行委托贷款合同中,在合同抬头,委托人一方写的是“委托贷款人”,受托人一方写的是“代理人”;在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委托人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人,享有作为贷款人的全部权利17、利益,并承担作为贷款人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与风险”。因此,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有利于保护债权,也与业务实践相吻合。
(五)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也不违背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初衷。
委托贷款业务的产生是国家金融调控的需要。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对央行调取和统计委托贷款数据、作出金融调控政策没有任何影响。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符合法学原理和法律基本原则,具有法律依据,为实践所要求,也不违背委托贷款监管政策。而且,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将使委托贷款的债权转让手续大为简化,由两步转让18变为一步到位19;委托人作为原告单独起诉借款人也可实至名归,受托人无需再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节省受托人时间,提高社会效率;登记机关直接将委托人作为抵(质)押的权利人20,有利于监督担保物价值变化。最终,还有助于使隐藏于地下的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将之引入委托贷款轨道,既可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也可以扩大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还可以使国家掌握有关金融数据,从而有效发挥委托贷款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国家金融调控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