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计算方法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
① 非持续性的误工
非持续性的误工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②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误工收入:
① 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② 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 ×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