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二是声明或销毁遗嘱。即遗嘱人明确进行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如在原立遗嘱书上记载变更内容或撤销之类的文字,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或者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三是以行为否定原遗嘱。即遗嘱人虽未明确进行变更、撤销的意思表示,但以其他的合法形式处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则可推知其变更、撤销了原立遗嘱。如遗嘱人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留给其子,而遗嘱人生前又将其所有的财产全部捐献给国家,即以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的行为使遗嘱失去了意义,从而在法律上推定为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