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1,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从该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作为劳动者要想要回属于自己的加班费,首先要就自己加班的事实完成初步的举证,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虽然在公司有加班,但是真的申请劳动仲裁以后,根本拿不出加班的任何证据,最终败诉的。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需要证明加班的证据有,比如公司的考勤记录表、加班申请表、公司规章制度中就公司上下班时间的相关规定、有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单等等;但是现实生活中,这些资料全部由用人单位保存,对于处于劣势的劳动者来说,想拿到这些资料,基本上不可能,所以如果是在深圳这边,对于加班费的请求,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的话,基本上会驳回加班的请求。
2,关于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对加班工资认定的几点意见:
1.公司所提交的考勤卡虽没有员工签名确认,但与有员工签字的工资表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依法应予以采信
2.如何确定包薪制员工工资及加班工资少给或违法?经过核算后的时薪若没有低于法定最低时薪,法院会认定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及加班工资,举例:员工每月工资2500元,包含周六8小时加班工资。员工小时工资为
10.5元[2500÷(2
1.75×8+4×8×200%)],若计算后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则双方对于工资的约定是合法的。
3.员工正常工作日有未满勤状况,故其缺勤满整日的视为休息日的补休,从休息日上班时数中折扣,未满8小时的,以平日加班时间折扣。
4.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员工具体的月工资标准,但员工有公司发工资的转帐记录(分两笔发的工资),公司有员工签字的工资单,该工资单仅能表明一部分应发工资,故对员工的月工资标准应按照有效的证据并结合举证责任分配来认定,从员工在原审提供的银行客户对帐单显示的内容看,结合公司提供的工资单,可认定员工的应发工资为转帐记录的工资,
5.若员工的银行工资对帐单中并没有显示工资情况,且公司并未提供有效的工资单,法院通常会按照员工主张的底薪或合理工资标准确定。
6.公司主张被员工的工资为每月多少钱,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法院对此其主张会不予采信,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应要求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员工的工资情况,若公司无法提出合理的举证,法院倾向于采信员工主张的合理工资,
7.若公司与员工方都确认有加班事实的基础上,公司应对其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负举证责任;
8.若公司主张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公司应当就此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若公司无法举证明工资中与员工约定包括加班工资,应支付加班工资。
3,对于你所描述的,你的职位是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属于公司的管理层,其加班的基数肯定比普通员工的加班基数高,不知道有没有跟公司签的有协议或者合同什么的,在合同或者协议里有没有约定具体的职务或者上班的具体情况。建议你不要灰心,尽量多找一些关于加班的证据,证据多一点总比少的好。我相信功夫不负有心人,只要你用心了,哪怕最后败诉了,至少自己努力过,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我也不是仲裁员或者法官,也不一定说你最后一定会输,我只是把自己知道的加班的有关法律知识,跟你分析罢了,希望你能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