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上述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遗嘱继承的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可以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前述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同时,还可将遗产的全部或一部留给前述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但应注意,被继承人将遗产全部处分给遗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时,不能违背《继承法》第19条,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