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结婚前的债务系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责偿还。
2、男方再婚前的债务,再婚后,仍是男方的个人债务,女方没有义务代为偿还。当然,女方自愿代为偿还,法律也是允许的。
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婚前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