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1] 有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