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之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因出生这一自然事实的完成,自然人当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而无须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因此,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姓名权。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或者受到限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因此无权处置个人的财产,必须经其监护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置个人财产时,个人财产必须是小额,否则必须经其监护人同意。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无须经其监护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