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
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
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
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
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
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
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
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
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