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 关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工作环境应 尽可能优化,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 外延长劳动时间。所谓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 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 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 劳动。你可对照这一标准进行衡量,积极 同单位领导沟通,向其说明己希望不加 班的要求。如果你的老板很通情达理,你 们也能进行和平的沟通,那就没必要一开 始就把关系弄僵。如果交涉不成,再依法 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对孕妇身体造 成直接损害,或导致流产,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