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将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记载或者不记载于特定簿册上,进而产生特定法律结果的现象,其中,专门机关被称为“不动产登记机关”,特定簿册被称为“不动产登记簿”,从既有的法律规则经验来看,完整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三个构成要素:其
一,基础要素,即不动产登记机关和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机关主导着登记的进程,不动产登记簿则反映着登记的结果。其
二,程序要素,即规范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从事与登记有关行为的程序,此种程序即为“不动产登记程序”,不动产登记机关是程序的“主导者”,其他参加程序的相关人员则称为“参与者”。其
三,结果要素,即不动产登记程序运行后产生的法律事实及其法律效力。这三个要素紧密关联,基础要素为后两个要素的运作和实现奠定了基础,没有不动产登记机关即无不动产登记程序,没有不动产登记簿即无登记结果。以上就是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