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六种情形。
解析: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立案情形有六种: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一)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二)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三)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四)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五)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