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吗网友咨询:我是一家超市的收银员。一周前,因验钞机出现故障,而超市在我反映后没有及时处理,甚至以不能耽误工作为由,要我继续收取货款。由于当天的顾客实在太多,以至于我虽然一直小心翼翼,但下班后向财务缴款时,仍被告知自己收到8张百元假币。超市随即借口其和我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收到假钞,后果自负”,要我自担全部损失,并表示将在下月发放给我的1300元工资中一次性扣清。虽然我曾一再辩解,可超市就是固执己见。请问:超市的做法对吗律师分析: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与之对应,姑且不论超市一次性扣除你的工资达800元,大大超出了你月工资的20,也不论扣除后你的月工资仅有500元,已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仅就公司要求你赔偿的条件而言,本案也不具备:一方面,赔偿必须是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超市不分原由,不管你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一概要你“收到假钞,后果自负”,无疑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虽然你与超市的劳动合同中有着相关约定,但你从一开始时起便无需受此约束,超市也无权将此作为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