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殴打的原因来看,“事出有因”还是“事出无因”成为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凡是基于一定原因殴打他人的,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无事生非、小题大做殴打他人的,则通常认定为寻衅滋事。“小题大做”和“无事生非”应当以普通社会大众的一般评价标准进行界定。
其次,从殴打的对象和行为是否具有偶然性来看,故意伤害罪中的嫌疑人与被害人通常是有矛盾在先,出于报复或者泄愤的目的伤害受害人。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其犯罪对象具有偶然性。
最后,从殴打场所来看,通常而言,寻衅滋事罪一般多发生于公共场所或者公共生活空间,是为了挑战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而故意伤害罪则没有特定场所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