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你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即可,到期不给辞职的,则你是可以自行辞职的,如果单位以此克扣你工资的,则你可以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工资。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单位的批准。因此,您提前申请了辞职,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您可以要求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支付工资。单位拒绝支付的行为不合法。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您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单位不支付工资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书面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