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和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主观上需明知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是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犯罪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我国对正常的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
信息网络的目的在于为公众提供信息、提供便利的通讯环境,在信息网络上设立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严重破坏了我国对正常、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