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的。
竞业禁止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为企业所普遍采取,但同时,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限制,该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自己的就业权部分地由企业进行处置,给劳动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劳动部才规定了经济补偿的问题。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对于部分掌握本企业经营技术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应当支付给有关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违反相应条款的,企业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在劳动法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所明确。《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分别就竞业禁止的时间、补偿办法、违约赔偿等情况作出规定,完善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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